生命的挑戰(二):腫瘤——惡性?良性?
入院後超音波檢查、斷層掃描、胃鏡、抽血數值的檢查結果皆不理想,醫生建議儘快開刀切除。在那一刻,彷彿只聽得到自己的絕望與無助,只知道自己將要面臨一個艱鉅又被迫接受的挑戰;想大聲的抱怨,卻只能在心中無聲地吶喊著:「哎呀,為什麼又是我啊?該怎麼辦呢?」
入院後超音波檢查、斷層掃描、胃鏡、抽血數值的檢查結果皆不理想,醫生建議儘快開刀切除。在那一刻,彷彿只聽得到自己的絕望與無助,只知道自己將要面臨一個艱鉅又被迫接受的挑戰;想大聲的抱怨,卻只能在心中無聲地吶喊著:「哎呀,為什麼又是我啊?該怎麼辦呢?」
記得第一次癲癇發作,在醫院醒來時感覺十分疲憊、全身酸痛,連呼吸時也痛,聽到的聲響都伴隨著轟隆隆的回音,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?當時才15歲的我很害怕,不知所措、哭個不停,這是第一次發作後醒來的深刻印象。住院檢查短短幾天裡,時間過得很慢,對於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情更是無從得知…..
「嗚嗚嗚…是當時爸爸在急診喊痛,醫護人員卻都沒有要處理,我一時情緒激動,才不小心對他們動手,孝順爸爸乃人之常情,人人都有爸爸,我向大家道歉,尋求社會諒解…」、「唉…情緒激動,難免嘛!人家也不是故意的,現在也很有誠意,拿了 3000 塊來和解,我們大事化小、小事化無。」
如果在這時候「放棄」維生醫療,就好像是自己殺了爸爸一樣,他希望爸爸可以多活一天是一天,即使身上必須插滿管子,對於自己違反父親意願的決定,讓病人在過世前受盡折磨覺得不安。如果是他自己遇到生命末期,他會選擇不急救、不要用人工的方式去維持生命,但是對於父親,因為愛,他沒辦法放手。
在最近的一則法院判決 ,病人父母已經簽署DNR,但醫院及醫師仍然被告,且最高法院以薄弱的理由,廢棄原本醫院與醫師勝訴的高院判決,是一件令人悲傷的裁判。病人的父親主張,病人並非重症不可治病患,亦未經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者診斷確為末期病人,被告醫院竟違法令病人的父母簽立DNR。
我國在民國89年訂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,給予DNR的法律地位。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,應有病人本人或家屬簽署DNR。如以法律條文字面上的解釋,在醫療處置過程中沒有醫師判斷是否應給予心肺復甦術的權限。
「他爸媽養他長大,好不容易考上台大醫科,拿到醫師證書,現在突然不從醫了。你說混得不好幾年後可以再回來,但你覺得適合嗎?他回來後,他學弟妹都變成他學長姐,而未來 20 年、30 年後,從前表現比他差的同學都當上了某醫院主任、院長了,他卻沒有他們的地位和收入,你覺得他不會後悔嗎?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