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/傅志遠醫師
關於看病的目的。
之前的文章,討論過很多次和保險、診斷書之類的話題。我始終認為:病人(如果真的有病的話)來醫院,應該是來看「病」,而不是讓醫生為他的健康背書。延伸出來的問題就是:醫師的責任應該建立在醫療之上,其他大大小小莫名其妙的要求,都不應該是醫療端的責任~
下午三四點向來是外科急診最忙的時候,各種外傷病人不斷,一輛轎車與前方貨車發生車禍,同車四個人都被送到急診。
四個人同時掛號進急診,於是我們四組人同時去看他們。
駕駛比較嚴重,臉上有一條傷口要縫,因為自述撞到擋風玻璃後失去意識,因此有做電腦斷層檢查的必要。
另外三個人在一旁的長椅聊天,我和住院醫師去問診:「請問哪邊不舒服?」
「沒有,我們兩個坐後座晃了一下」後座的夫妻這麼回答。
「我應該還好,安全帶勒到肩膀有點痛,不過手舉的起來。」前座的男性友人把手舉得高高的。
「那請問你們掛急診的目的是?」我忍不住詢問。
「因為我們可能有事故糾紛,所以來醫院掛急診留個就醫紀錄。」
「留紀錄應該去報警吧!來醫院幹嘛?」我盡量壓抑心中的不耐煩。
「報警當然是有報,可是也是要掛急診證明我們有受傷。」
「那請問我病歷要怎麼寫?『完全沒有受傷,只是來急診留紀錄』?」
「我有撞到手。」「我有撞到肩膀。」「我有點頭暈。」三人不約而同出現了症狀。
身為醫師,我實在沒辦法趕他走或是不處理病人的「主訴」,最後的處理就是開止痛藥,開「手挫傷」「肩膀挫傷」「頭部鈍傷」的診斷書。
雖然我很清楚,這是政治處理而非醫療處理,可是我只能解決醫療問題,沒辦法解決政治問題。
疫情還沒暴發前的某天,一個爸爸帶小朋友來掛急診,主訴是四天前手被熱水燙到。
我看了半天,除了手背有一小塊發紅之外,沒有水泡沒有破皮,若不說是燙傷,真的看不出來。
「請幫我開一張診斷書,『證明』我們有因為燙傷來掛急診,我要跟航空公司求償!他們倒水的時候滴出來燙到我女兒。」
我當然還是得開給他,只是很疑惑隔了五天才來,顯然不是醫療需要,那要醫生「證明」一件五天前發生的事情,到底有沒有道理?
我的門診是「外傷急症外科」,所以有時候會有民眾在網路上查詢看診項目後自行掛號。
一對夫妻來我的門診,自訴是前幾天發生車禍,不過當時覺得沒有不舒服,所以沒有就醫。
「那今天有哪裡不舒服嗎?」
「是還好,不過我想來做全身檢查。」先生很客氣地回答我。
「沒有不舒服,那要做什麼檢查?」
「因為對方現在跟我談和解,所以我要檢查一下,確定沒有事。」
「你要不要考慮去健檢中心?」我也很客氣地問他。「那你呢?也是來做檢查嗎?」我轉頭問太太。
「我就是來掛『外傷』的門診,證明我有因為外傷來看醫生。」
本文經傅志遠醫師授權刊登於《醫學有故事》
原文:證明的責任